灌水牛的人道屠宰標準,等於允許殺害
「法律制度下提倡所謂『人道屠宰』,對於動物來說都仍然是剝奪生命的暴力行為。當我們繼續容忍以及默許這樣的行為,借別人的刀殺害動物,只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與慾望。而遺忘了乳牛與小牛分開時他們臉上的淚水與哀嚎;忽視了豬圈裡將死的豬隻被刀刺進喉嚨的慘叫聲,刺激活著的同伴嗷嗷叫著在欄內亂竄亂擠, 試圖衝出柵欄。作為動物界最高物種的我們,是否該重新審視,我們該尋求根本的改變究竟是什麼?引用披頭士成員保羅·麥卡特尼(Paul McCartney)說的一句話:『如果屠宰場是玻璃牆做的,沒有人會再吃動物的肉』。」。


台灣的灌水牛事件從媒體報導、現行法律的保護、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肉品產業的經濟效益,和文化與社會習俗的影響,核心問題主要圍繞在動物被不人道的對待的方式,反映了目前人類看待動物的視角和社會的既有框架。

強行向活牛灌水以增加重量,過程中使牛忍受極大的痛苦,包括呼吸困難、身體壓力增加,甚至可能導致死亡。根據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和《畜牧法》,這種做法被明令禁止,屠宰場和執行灌水行為的員工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包含罰款和刑責。在社交媒體上,看到灌水牛的照片或影片,人們容易對這樣的虐待感到震驚,這種行為不僅違法,也引發了道德上的譴責,因為它是為動物被用作經濟資源時,基於效率和產出,使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台灣目前的動物保護法律保障的是福利

在台灣,主要保障動物的法律包括《動物保護法》和《畜牧法》。這些法律的重點是動物福利,而非動物權利。例如,《動物保護法》規定屠宰場必須遵守人道屠宰1的標準,並且禁止對動物進行殘忍對待。例如《動物保護法》第12條:「屠宰動物時必須避免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這包括在屠宰前的運輸過程、等待屠宰時的環境條件,以及實際屠宰的操作方法。任何不人道的對待,例如虐待、恐嚇或不必要的暴力,均被視為違法行為。」這些法律保障動物在被使用過程中的福利,如減少痛苦,確保基本需求得到滿足,但並不限制動物作為食品或資源的使用。因此,台灣的動物立法明顯是基於動物福利,而非動物權利


權利與福利的差異,從「必須保障什麼」到「應該追求什麼」

約翰·洛克(John Locke)認為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是人類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政府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護這些基本權利。這些「必須保障的」權利是所有人應當得到的最基本的道德保障,無論他們的社會地位如何,或是否能夠追求更高層次的生活質量。換句話說,這些權利應該是無條件的和不可剝奪的,它們構成了社會正義的基石。

亞伯拉罕·馬斯洛 (Abraham Maslow) 的需求層次理論可以用來描述福利這一部分的內容,基本需求的優先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從心理學的角度強調,滿足生存和安全等基本需求是人類追求自我實現的前提。他的理論表明,個體只有在生理需求(如食物、水、住所)和安全需求(如安全感、免於威脅)得到了滿足之後,才能有效追求社會需求、尊重需求以及最終的自我實現。這種需求的層次遞進體現了在追求福祉之前,必須先確保基本生存條件和權利。

無論是在哲學、經濟學還是政治學的領域,都有許多學者和政治家強調,在追求更高層次的福祉之前,必須首先確保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這些基本權利通常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健康權等,這些都是每個人過上有尊嚴生活的必要前提。只有當這些權利得到了保護,個體才能自由追求幸福、成就和自我實現。


動物福利 V.S. 動物權利

動物權利主張動物應該擁有與人類類似的基本權利,這包括不被殺害、不被剝削的權利。《動物解放》一書由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撰寫,強調動物權利,認為人類不應該利用動物進行實驗、屠宰等活動,這種剝削是對動物權利的侵害。動物權強調動物的生命價值,應該與人類的生命受到同等重視。

相對地,動物福利的理念是允許人類使用動物,但過程中應確保動物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理念的代表性例子可以見於《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動物應免於飢餓、恐懼、疾病等痛苦,並能夠表現自然行為。這顯示了動物福利側重於如何改善動物的生活條件,而不反對使用動物本身。


人類權利與動物權利的比較

作者整理


人類權利已經在現代社會得到廣泛認可和保障,從美國通過超過兩百年的「權利法案」確立了人權保障,明確界定了個人基本權利,體現了啟蒙思想和革命經驗,並對全球產生了深遠影響直到現在。而動物權利還處於探索階段, 灌水牛事件提醒我們,人類中心主義的思維模式阻礙了我們對動物權利的認識和尊重。


目前有國家是以動物權為出發點進行動物立法的嗎?

世界上很少國家以動物權為基礎進行立法,瑞士是其中一個在立法上有在把動物權理念加入動物法律的國家,同時也是擁有全球最嚴格的動物福利法的國家之一,尤其是在提高動物福利標準方面。根據瑞士法律,動物被視為具有感知能力的生物,並且動物福利條例要求豢養動物的生活環境要滿足其基本需求且要求動物能夠表現其自然行為。

從以下三點「動物的基本需求得到尊重」、「重視社會互動與心理健康」、「避免隔離和剝削」來制定條款,體現了更接近動物權的概念。動物必須能夠自由活動,並與同類動物互動。例如,法律規定養豬場必須提供足夠的空間讓豬自由活動,並且某些動物(如狗)不可以長時間單獨留置,對於豬、兔子等社會性動物的規定要求他們必須有足夠的社交環境。雖然瑞士的立法仍然偏向動物福利,但這些條款體現了對動物權利的尊重。


若將動物權利納入法則,是人類文明的重大進步

在上一篇文章提及,在短期內我們可以通過修正現有動物相關法律、加強政府監管機制和動物福利教育,以務實的策略,快速地喚醒人類對動物的重視。而根本的要讓動物權利受到公眾的重視,關鍵在於有多少人支持與認同。所以長期的務實作法是讓動物權利的議題持續曝光在公眾面前,透過剛柔並濟的方式改變公眾的道德觀念,讓更多人認同動物也應享有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

  1. 提倡純素主義(Veganism):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融入社會和個人的日常生活。它完全避免使用動物製品,包括食品、服裝和實驗等。這種做法尊重動物的生命,並終止對動物的任何剝削。通過推廣純素主義,可以逐步減少對動物產品的依賴,從根本上減輕動物的痛苦。即通過減少對肉類、奶製品等動物產品的需求來降低供應商對動物的剝削。

  2. 逐步減少動物利用的法律改革:在實現動物權的過程中,可以推動分階段的法律改革,從逐步禁止娛樂性動物使用(如馬戲團、動物表演)開始,接著減少或禁止動物實驗,最終推動人們選擇植物性飲食,減少對動物的經濟利用。

  3. 政府制定產業經濟轉型的輔導辦法:技術替代方案的推廣,支持植物基食品及實驗室培養肉的發展,能夠有效替代傳統的畜牧業。這種科技不僅可以減少對動物的傷害,還能緩解環境壓力,幫助畜牧業從業者轉向可持續產業,這樣可以減少經濟阻力,推動動物權利的發展。

  4. 提升動物的法律地位:目前,多數國家將動物視為財產,但未來可以推動立法改革,將動物視為感知性個體,賦予牠們更高的法律地位,這有助於實現動物權的理念。

一旦動物權的理念提升,台灣會成為全球動物權運動的先驅國家之一,對其他國家產生示範效應,並推動更為嚴格的動物保護法律和政策。同時促進國際間的法律合作與交流,推動更多跨國保護動物的政策。

註:人道屠宰的細節要求:根據《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屠宰場必須遵循人道屠宰標準,這包括:運輸過程中的保護,避免動物受傷或過度擁擠;屠宰前必須確保動物不受驚嚇,並進行昏迷處理;禁止屠宰時對動物施加不必要的暴力。更多內容情詳閱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 文 動物權特約記者 李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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